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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直机关 妇工委  加入时间:2009.06.26


省直各单位机关妇委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围绕新中国成立60周年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通过选树典型、宣传先进,激励广大女职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国妇联决定,2009年国庆节前后,评选表彰一批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根据《吉林省妇联关于评选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精神,这次省妇联分配给省直机关的表彰名额为:全国三八红旗手5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3个。现将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全国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锐意进取、奋力拼搏、艰苦创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4、原则上应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条件:

1、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组织。

2、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3、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创新,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作出了突出成绩、具有广泛影响。

4、原则上应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三)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

1、候选人从历届(包括本届)全国三八红旗手中产生。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辛勤劳动、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在本职岗位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卓越贡献,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和社会上具有广泛的影响。

3、已获得过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和中国十大女业荣誉称号的同志不再推荐参评。

二、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由基层单位按照评选条件组织评选、推荐;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负责考核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告(附有关登记表和事迹材料一式25份和3000字以内事迹,统一使用A4纸两面打印)。省直妇工委采取民主公开方式进行评定,提出初步人选,报党工委审定;经公示、审核后,正式填报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登记表一式2份,200字以内事迹简介和3000字以内事迹(电子版),经省妇联审核后,报全国妇联审批。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和要求办事,广泛动员、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认真细致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确保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得起实践、时间和群众的检验。评选推荐的先进个人、集体要征得党组织的同意,方可申报。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评。

各单位要在710日前,将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人选的推荐报告及有关事迹材料,报送省直机关妇工委(联系电话:88902350 88902079)。

电子邮箱:szfgw2009@sina.com

 

附:  1全国三八红旗手推荐表(点击下载表格)

      2全国三八红旗集体推荐表(点击下载表格)

 

 

                                                   吉林省直属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

                                                   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09年6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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