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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直党发﹝2009﹞34号

来源: 吉林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加入时间:2009.12.02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省直机关工委2006年印发的《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规则》,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对规范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随着形势变化,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应基层党组织的要求和建议,我们在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请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9122


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规则

(2009年12月2日)


为加强对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条  发展党员实行计划管理。省直机关发展党员计划,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负责综合制定,经省直机关工委同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直各部门(单位)发展党员计划,由各部门机关(单位)党委按照当年积极分子数量17的比例负责制定。部门直属高中专(毕业班)、大专和本科院校发展学生入党计划实行单列,由院校党委根据在校学生总数制定,其中:高中专(毕业班)的比例为2%、普通大专院校的比例为4%-6%、本科院校的比例为8%。各部门机关(单位)发展党员计划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于每年130日前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

第三条  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报告制度。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负责向省直机关工委、省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部门机关(单位)党委每年1230日前要把全年发展党员的数量、结构比例、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实行计划管理,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按省直机关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发放。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经省直机关工委批准的部门(单位)发展党员计划,持发展对象考核材料到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审核后领取。未报批发展党员计划不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各部门(单位)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六条  认真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工作。各部门(单位)基层党支部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要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做好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各部门(单位)负责审批党员的党委要履行好对发展对象审查职责。 

第七条  《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各部门(单位)按照本年度确定的积极分子人数,到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领取。《学生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由院校根据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负责全年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的制定。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要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安排落实培训计划,培训以省直机关工委党校为主。单位分散在长春市区以外,积极分子人数较多,工作季节性较强,不便到省直机关工委党校培训的单位,可自行组织培训考试。自行组织培训需经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同意,并对培训时间、课程设置、考试安排、学习成绩等进行审核验收后,填写《省直机关入党积极分子自行培训合格证书申领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发给省直工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省直机关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书》,否则培训不予承认。学生积极分子和院校教工由院校党委负责在学校业余党校组织培训、考试和发证,所属部门党委负责检查监督。

第九条  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度。各部门(单位)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吉直党发[2001]2号文件),在发展对象发展前和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公示情况的汇点及处理办法,按《意见》执行。

第十条  发展党员实行“票决制”。各部门(单位)基层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时,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由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负责。党支部要为预备党员确定培养联系人,定期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对预备期满,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要按规定及时予以转正。

十二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程序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本规则从2010年开始执行,2006年下发的《省直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规则》中“发展党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党的建设  发展党员  工作规则  省直机关  通知                                        

  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9年12月2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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