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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动态


日期: 2013-03-13 17:06:00 浏览次数: 字号:[ ]

省直机关工委于2012年12月28日下发了省直机关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对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党组织外出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外单位流入本单位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应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要求,实现教育好、管理好、服务好的工作目标,构建起“管理有方、流动有序、异地有家、双边互动”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新格局。

第二章  教  育

第四条  对流动党员的教育要坚持“方便党员参与、教育方法灵活、发挥作用实在”的原则,做到教育不脱节、不断线。党组织要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明确要求党员外出期间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教育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坚持以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以及实用技术知识为主,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需要,针对岗位特点,结合职责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业务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六条  教育形式要突出灵活性。要根据党员流动面广、职业分散等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充分运用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采取邮寄学习资料、建立党员教育网站等,进行多元化教育。

第七条  要严格流动党员教育制度。要坚持与流动党员定期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变化情况;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网上组织活动,活动时间和内容要考虑党员的工作性质和实际需要;坚持每年组织一次创先评优活动,通过奖优罚劣,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八条  对离退休流动党员的约束教育,可采取电话经常联系、定期寄发学习资料、通报单位改革发展情况、征询对党组织工作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要强化流动党员教育规范化建设。对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要在支部班子建设、制度管理、党员教育、党纪教育等在内容上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区别情况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也可随人事档案转移到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党组织。

第十二条  离退休党员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在本人申请基础上,党组织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

第十三条  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6个月以内党员,应开党员证明信;外出6个月以上,需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  外出党员要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到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备案。党组织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十五条  党员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须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在原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第十七条  有外出党员的党组织应做到:

⑴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⑵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⑶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有流入党员的党组织应做到:

⑴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⑵安排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适当工作。

⑶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应做到:

⑴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

⑵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⑶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⑷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省直机关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到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领取,加盖本单位组织公章、登记、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违纪的流动党员,要及时做出处理,纯洁党员队伍;对由于个人原因、长期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按自动脱党处理。因单位转制、撤销、破产或其他不属于个人原因造成党组织关系丢失的流动党员,本人应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共同核实情况,妥善处理。对给予组织处置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加强流动党员基础信息管理,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和管理联系台账。每年12月末对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情况,统计上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结合年度党内统计,逐级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四章  服  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高度重视流动党员服务工作,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和完善服务结构,认真探索新时期流动党员服务新途径,将服务流动党员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流动党员提供维权服务,设立流动党员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窗口,开通流动党员求助热线,为流动党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流动党员专人联系和结对帮扶制度,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党组织,要配备责任心和事业心强的干部,设立流动党员专门活动场所,建立流动党员服务工作台账,必要时开通流动党员服务电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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