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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之窗


日期: 2017-11-13 11:03:0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信任是一种激励,监督是一种制约,把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结合起来,有助于党内监督真正严起来、实起来、硬起来,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我们的事业是伟大的事业,需要领导干部工作的磅礴激情和扎实干劲。党组织的充分信任、热情激励,能够极大地激发千千万万领导干部奋发进取。但是,信任激励不能代替严格监督,严格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果只是一味地信任,疏于监督,甚至放手不管、放任自流,掌握权力的人就有可能成为脱缰的野马,违法乱纪、自毁前程。

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辜负信任,不拒绝监督。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信任和监督的关系,认为信任就不需要监督,监督就是不信任,主观排斥监督,或者以信任代替监督。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要不断增强党内监督的自觉性,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

领导干部不仅要善于接受监督,还要担负起责任,敢于监督。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领导干部更肩负着特殊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监督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立足于小、立足于早,设置一堵堵“防火墙”,筑牢一道道“防波堤”,有效防止干部走上错误的道路,为干部干事创业提供有力保护。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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