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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日期: 2012-06-11 10:16:39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工会:

2009年,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下发了《吉林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试行两年,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依据《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方案》试行以来的实际,现对《方案》予以修改,制定《吉林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办法》,作为今后规范全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工作质量检查、考核、评估、表彰的依据。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吉林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办法》

                                                                                                            吉林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2011年2月21 日


附件

吉林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化发展,促进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建立。现根据《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吉林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试行以来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对《方案》予以修改、完善,制定《吉林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办法》,作为今后规范全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及实施工作质量检查、考核、评估、表彰的依据。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实施吉林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考核评估,加强职代会标准化、厂务公开规范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为发展基层民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吉林“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适用范围

全省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三、总体要求

1、巩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代会、厂务公开建制率;突出抓好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的建立;积极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和有效发挥作用。

2、在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机制基础上,重点抓好职代会制度的标准化和厂务公开制度的规范化。

四、评估标准

(一)标准化职代会质量评估(总分100分,各单项分值见《评估细则》)

各类企事业单位、区域(行业)职代会均应达到各自标准的80分以上,方为达标。

(1)组织落实

(1-1)企事业单位共同标准

——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定期召开职代会,每年至少一次;

——能做到按规定换届;

——有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设立职代会各代表团、组、设立职代会主席团、建立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会、落实闭会期间的联席会议;

——职代会会前、会中和会后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规范运行;

——建立多级民主管理网络,并充分发挥作用;

——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各类代表比例适当,结构合理;

(1-2)区域(行业)职代会标准

——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按要求定期召开职代会,每年至少一次;

——能做到按规定换届;

——有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设立职代会各代表团或代表组、职代会主席团、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会、闭会期间的联席会议;

——职代会会前、会中和会后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规范运行;

——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各类代表比例适当,结构合理;

(2)制度落实

(2-1)企事业单位共同标准

——制定了职代会实施细则;

——建立了会议要讨论审议的议题、议案、方案,提前下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制度;

——坚持职代会会后报告备案制度;

——建立了职代会代表提案、提案落实、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提案落实率达90%以上;

——坚持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报告制度;

——有完善的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职工代表的培训面达到85%以上;

——建立了职工代表述职制度;

——建立了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

——有职代会听取企事业单位履行兑现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制度;

——建立了以职代会为基本载体,就企事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重大投资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干部人事管理问题等,实行公开,组织职工参与决策、实施监督的制度;

——职代会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做到档案化、规范化。

(2-2)区域(行业)职代会标准

——制定了职代会实施细则;

——建立了职代会议题、议案、方案提前下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制度;

——坚持职代会会后报告备案制度;

——建立了职代会提案、提案落实、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提案落实率达90%以上;

——坚持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报告制度;

——有完善的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职工代表的培训面达到85%以上;

——建立了职工代表述职制度;

——建立了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

——有职代会听取企业履行兑现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制度;

——建立了以职代会为基本载体,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实行公开,组织职工参与决策、实施监督的制度;

——职代会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做到档案化、规范化。

(3)职权落实

(3-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标准

——职代会听取、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代会听取、讨论、审议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改制、重组、破产等方案,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企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福利待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奖罚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由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

——坚持由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审议通过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

——组织职工代表通过视察、咨询等形式,了解、检查、监督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提案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情况,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实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情况;

——通过职代会依法选举、监督、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和职工代表;

——坚持通过职代会民主评议、测评企事业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一次,评议、测评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推荐、推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等。

(3-2)非公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等情况,向职代会报告,落实职工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经过集体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费缴纳、生活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方案和规章制度等,由职代会讨论通过;

——落实职工对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情况、职代会决议和决定执行情况发及厂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权;

——职工代表、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职代会依法选举或罢免;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通过职代会或其他民主形式推荐、推选。

(3-3)区域(行业)职代会标准

——经过协商的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费缴纳、生活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方案和规章制度等,由职代会讨论通过;

——落实职工对区域(行业)内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职代会决议和决定执行情况,厂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权;

——职工代表、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通过职代会选举或罢免。

(3-4)事业单位标准

——本单位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等,在职代会上报告,由职代会讨论、审议,听取职代会的建议和意见;

——经过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职工聘任、劳动用工、奖惩、生活福利、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方案等重大问题和事项,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职工代表、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通过职代会选举或罢免;

——对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和监督,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通过职代会或其他民主形式推荐、推选。

(4)职工认可(共同标准)

职代会充分代表职工群众的意愿,有效行使职权,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本单位职工的认可,职工满意率在90%以上。

(5)党政认可(共同标准)

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支持工会开展工作,重视职代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对职代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事业单位的利益,维护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权威,积极组织职工围绕企事业单位的中心任务,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各项活动满意。

(6)工作创新

企事业单位、区域(行业)职代会在强化民主管理工作中,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在机制、制度、工作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有创新和特点的,视情况适当加分。 

(二)厂务公开规范化质量评估(企事业单位共同标准,总分100分,各单项分值见《评估细则》)

厂务公开规范化,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非公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标准进行评估,达到标准80分以上的,方为达标。

(1)领导重视,机制健全

——建立健全了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制定了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厂务公开实施意见或办法,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

——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定期研究厂务公开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列入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负总责,党政工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具体承办,职工代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

(2)形成制度,规范运作

——在范围上,由一级公开向多级公开扩展;

——在程序上,从公开办事结果到公开办事过程;

——在时间上,达到经常化、随机化。

——在运行上,以职代会为基本载体,生产经营、行政管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坚持职代会与其他形式有机结合进行公开;

——职代会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做到按时召开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各项职权落到了实处;

——厂务公开的文件、材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3)内容真实,客观全面

——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方案;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实施方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单位规章制度;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和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奖惩情况;

——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评议、聘任重要岗位人员情况;

——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4)促进发展,效益显著

——厂务公开推动了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保持先进水平;

——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5)职工认可,队伍稳定

——职工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和管理;

——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得到保障,职工队伍稳定;

——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调动和发挥;

——职工认可度达90%以上。

(6)勤政廉政,守法经营和管理

¬——促进了中央、省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无重大违纪问题;

——企事业单位领导者能够守法经营和管理;

——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得到落实;

——在职代会民主评议、测评中,领导班子的信任率达到90%以上。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质量评估(总分50分,各单项分值见《评估细则》)

公司制企业应根据《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此评估标准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有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2、职工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3、职工监事人数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群众可以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

(1)就重大事项决策、职工利益重要问题,在会上发表意见,董事会认真听取;

(2)有权参与对业务工作、财务状况的检查,对董事会、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和公司财产状况实行监督;

(3)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并明确授权范围;

(4)有权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调研、巡视,有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5)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6)任职期间,无个人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或做出不利于其就业的变动。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健全,主要包括: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责任制度;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为规范制度;

(3)议题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告制度;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调研、巡视制度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例会制度;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代会述职报告制度;

(7)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发挥作用的相关保障制度及其权益维护制度;

(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学习培训制度。

五、评估实施

(一)实施原则: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评估,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考评、分级管理。县(市)区厂务公开办公室和总工会,负责县(市、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市州所属产业、系统(委、办、局)工会和厂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市州厂务公开办公室和总工会,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工会,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工会,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省各产业工会负责直属二级单位,省总直接联系的大企业由省厂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分别实施评估。

(二)实施程序:

1、基层单位按照评估标准自检自查,报上一级厂务公开办公室和工会组织考核。

2、上级厂务公开办公室和工会组织在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标准,采取听(听企事业单位自检情况汇报)、看(查看有关文件材料、档案资料、现场实物)、谈(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测(组织职工代表进行问卷测评)等方式,组织评估,做出评价,实施认定。

六、荣誉设置和表彰

(一)荣誉设置:

1、吉林省最佳职工代表大会

在标准化职代会基础上评估产生,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条例》中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与要求,切实按照本办法,做到“三落实”、“两认可”、“一创新”,达到职代会标准化95分以上的,方可申报。

2、吉林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在最佳职代会和厂务公开规范化单位的基础上产生。企事业单位应符合最佳职代会标准(95分以上),或获得最佳职代会称号的同时,达到厂务公开规范化标准95分以上,方可入选。

3、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状

在评选表彰的最佳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中,筛选出经济效益明显增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贡献突出,具有很强号召力、影响力和示范与带动作用,符合五一奖状条件,综合业绩突出的典型单位,由省厂务公开办公室报省总工会,授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状。

(二)考核程序:

由基层单位申报,逐级考核推荐,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考核认定。

(三)表彰时间和方式:

“吉林省最佳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吉林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下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和证书;

“吉林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由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授予荣誉称号,下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和证书。同时,对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状”的表彰,在各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推荐的基础上,由省厂务公开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总工会批准。

七、工作要求

1、各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工作,将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抓好实施运行。

2、各市州厂开办和总工会、省各产业、省直、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工会,要在已完成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三项制度建制率普查,并按职代会标准化、厂务公开规范化标准,进行全面的和考核评估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动态化、常态化管理,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上报省总工会民管部。

3、各市、州,省各产业、省直、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工会,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将本地企事业单位三项民主管理制度建制和“两化”建设目标进行分解,按照目标任务实施推进,抓好落实,确保按照规划,逐年完成计划目标。

4、各级在评估工作实施中,要注重发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机制建设和实际工作中的典型,特别是要总结推广带有方向性、普遍性、创新性的先进经验,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

附:1、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评估细则

          2、职工对职代会满意度测评表

          3、职工对厂务公开满意度测评表

          4、职工对经营者满意度测评表

          5、最佳职工代表大会申报表

          6、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申报表

附件下载:附件1.doc        附件2-6.doc

 

  • ( 责任编辑: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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